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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把10亩地承租给张某30年,张某经营的是**公司,2010年,张某意外死亡,2011年李某接管玫瑰公司,由于经济增长快,当时签订合同时租赁费低,而且张某死亡,我要求变更合同,和李某重新签订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和张某签订的合同。请问律师:我能否重新变更合同?

离婚 2018-08-29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使用人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将来可以合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租。  
    4、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如果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第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二房东将房屋转租给您是否经过了原房主的同意,原房主对此是否知晓。如果对于转租行为原房主不知晓的,那么二房东将房屋转租给您的行为是无效的。您和对方“期满租金不变”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合同,双方都不需要遵守。第二,如果二房东将房屋转租给您得到了原房主的同意的,那么您和二房东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对于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应该遵守。二房东不愿意续租的构成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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