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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在私人工地干活,工作时间,猝死在工地外,!工地附近的小树林,找他的是同村的小包工头,上面还有大包,但都不是建筑公司,就是盖民房的小工程队,我想问下,我们能得到多少赔偿,我们是国家贫困县的农民我叔在私人工地干活,工作时间,猝死在工地外,但都不是建筑公司,我们能得到多少赔偿

国家赔偿 2020-03-25 0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工人在工地干活过程中,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理应由工作单位负责赔偿;如果工人属于故意而为,那么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工人因个人原因导致操作失败,但公司方监督人员已经告知其操作有误,工人拒绝接受意见造成意外伤害的,则工人个人负担全部赔偿的50%以上,公司负担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而为而公司方监督不力的,或没有告知其存在风险必须停止的,公司方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 您提问的问题是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形,因为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按照工伤案件的程序,您现在要先申请工伤认定,
    (一)丧葬补助金:死亡时6个月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4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发包(转包)的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公司把工程承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并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工主体,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
    (七)款规定,由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 “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约定出了事由包工头承担”,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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