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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但尚未实行。 起诉时股东将法人变更为没有财产的人名,现在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结果。 如果6个月的执行期还没有实行,可以重新起诉投资者吗?

案件执行 2020-03-10 07: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  “法人”是不会签名也签不了名的,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人,法定的行为一般有印章替代或法人代表代行责任与权利。
      变更公司法人与地址,不仅要法人代表签字,还需要全体股东股东会决议并签字的才可以办理,至于房屋(场所)的租赁合同,可以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公章同样有效,都能成就合同与效力。
  • 公司变更股东,首先要出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由转让双方签字,第二出一个股东会决议,第三要出一个新的章程,然后就正常的网登,约号交材料就可以了。(工商,税务,银行等都要进行变更)
    但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实缴,而且转出方股东也有实缴部分,那么在做税务的股转的时候要交万分五的股转税。
  •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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