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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宅基地没有房地产许可不能建房

房产纠纷 2020-04-03 19: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据此,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只会判“使用权”,而不会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农村房产证的办理程序  自建房产权登记办理:  
    一、申报材料  
    1、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2、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或通知。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规划审批图纸(平、立、剖面图)。  
    7、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8、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用地批文复印件  
    9、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10、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登记费:9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证(房屋共有权人交)。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如何补办,  丢失了农村宅基地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具体的补办流程如下:  
    1、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4、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在补办农村宅基证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请到所属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咨询。  农村房产证补办的费用是:  农村房产证补偿的费用不多,分为三个部分:  
    1、申请遗失登记不收费;  
    2、补办房产证交纳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档案费10元/份;  
    3、登报费用。登报费用具体需要咨询报社。  农村房产证补办的具体操作流程:  
    1、申请人到房产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且要提供营业旁证(租簿或户口簿)。然后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凭身份证明,带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2、缴纳查档册费,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查核准。由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6、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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