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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在上海五金厂工作中,,入厂工作中时,与工厂签了十几页的劳动合同书,并只给了十分钟过目,哥哥仍未在乎內容,另外工厂也未给职工备份文件合同书,可存有蒙骗???目前工厂决策迁厂,,哥哥感觉迁厂后工作中不便捷,便想不做了,工厂会有有关赔付哥哥在上海五金厂工作中,,入厂工作中时,与工厂签了十几页的劳动合同书,并只给了十分钟过目,哥哥仍未在乎內容,另外工厂也未给职工备份文件合同书,可存有蒙骗???目前工厂决策迁厂,,哥哥感觉迁厂后工作中不

综合法律 2020-03-30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是进入新企业报到后,第一份需要劳动者亲自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每个劳动者依法获得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证件,更是企业依此管理员工和兑现承诺的依据。因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由企业事前草拟好的一个“格式化”的文件,只是因岗位不同、工作标准不同、责任不同、劳动者的能力不同等等,在具体填写时,一些数据和文字描述有所不同而已。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所以,既然是一份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劳动者就可以参与制定。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想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不得克扣员工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不得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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