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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您好,盆友鼓弄我住房贷款与他合伙创业,我出资产他清洗,在不上一个月里,用各种各样蒙骗的谎话要我项目投资,当你搞清楚他的心计作用时,逼问资产动向,只是一句话“赌钱输掉”,实际上全是他设计方案的骗术,只帮我写出二十万借款条。我想问一下可否诈骗罪立案侦查?刑事辩护律师您好,盆友鼓弄我住房贷款与他合伙创业,我出资产他清洗,在不上一个月里,用各种各样蒙骗的谎话要我项目投资,当你搞清楚他的心计作用时,逼问资产动向,只是一句话“赌钱输掉”,实际上全是他设计方案

刑事辩护 2020-04-07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络诈骗金额多少都可以报警,超过2000还是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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