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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的时候,我的工资卡被冻结了,能抓到我吗?

债权债务 2020-03-05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查封、冻结私人财产(包括银行帐户)需要一个查封、冻结裁定和通知书,然后裁定书要本院主管民事的院长签字然后就可以具体执行了,一般查封、冻结通知书是三联,一个是存卷联,一个是通知回执(需要银行等单位签字盖章),一个给当事人或银行。 重点是:你需要提供当时确切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的查封请求一旦成立,则法院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期限为一年,经申请人申请可续行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按不超过一年续行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一直冻结。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依据以上规定,执行法院查封时,应当给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抚养家属保留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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