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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以前买了两辆车,贷款是我的个人名贷款,上了公司的房子。 在此期间,汽车贷给另一股东,但另一股东未偿还,因此现在汽车转让给另一人。 现在汽车失踪了,付钱找不到车。 这样的我该怎么办? 谢谢你!

离婚 2020-03-02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贷款已经还清,那车子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如果车子还在按揭中,则不能买卖。
      这是因为贷款买的车在贷款机构做过了抵押登记,如果车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那么抵押登记无法撤销。
    没有撤销抵押登记的车是无法进行过户交易的,自然也就不能买卖。
      如果购车人愿意将购车款先付给贷款车车主还贷款,那么可以在还清所有车贷后,再申请注销汽车抵押登记,办理过户手续。
    或者也可以先向亲朋好友借钱将车贷还清后再进行买卖。
  • 车辆转让手续:
    1.车辆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登记副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抽取,带身份证、行驶证、养路费证去抽取)
    4.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5.买卖双方 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
    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卖方最好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第三,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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