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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8日刚开始在这一工程项目上下班,工程项目要以某企业接的,可是现是本人包干,2019年4-6月的薪水迄今未发,原本说成月月初发放工资的,未交商业保险,自己不想上班结薪水离开,讲好了是6月末清算的?可是现无一切叫法,我该怎么做?感谢刑事辩护律师出新招!2010年10月8日刚开始在这一工程项目上下班,工程项目要以某企业接的,可是现是本人包干,2019年4-6月的薪水迄今未发,原本说成月月初发放工资的,未交商业保险,自己不想上班结薪水离开,讲好了是6月

保险纠纷 2020-03-03 0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单位未交社保,发生工伤的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后工伤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  根据《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劳动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但无须申请。
    如果是在试用期,则三天内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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