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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和一群不认识对方的人都有刀,我的丈夫一方有三四个人,其他120多个人,我的丈夫当场看到他们并把刀扔掉,但对方最不情愿地抓住我丈夫,只对我丈夫造成第一次伤害,这样我丈夫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 2020-03-21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故意伤害,但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或重伤,要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是轻微伤只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如果是轻伤或重伤那就要负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因此如果造成了轻伤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轻伤二级一般在一年以下量刑,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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