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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合伙开厂,几个月经营不好,股东我退出,没有结算,答应退还我投入的钱,有几个朋友写退休协议,写借书,先写借书两年就完成了,都七年了,还是一千元,我现在向法院起诉,有休息计算

综合法律 2020-03-09 1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  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不仅如此,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退伙后,还有义务对他“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即他在依协议清退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如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已退伙合伙人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因为这种债务发生于他退伙之前,而且他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边带责任。从合伙人内部责任关系看,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资以的财产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因承担边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对超过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 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自行解散,应由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关于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我们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清算期间,有限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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