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事故发生在2010年4月底,员工XX被一重物倒下击中,当时我们立即叫来救护车,在中心医院住了两天,由于五一假期在即,没能立即动手术,又转去湘雅附二医院,一直在那住院一个月左右。期间,医院嘱咐其做牵引手术,不然会致残。并且医生把不做手术的后果也详细告知XX,医生与我们都三翻几次劝其做手术,可XX仍然拒绝做牵引手术,在手术单上签字拒绝做手术。之后,XX与家人商量要求出院,双方调解无果。医疗+陪护+餐饮大概花了3万元,又付5000元给他作为回家的营养费,商定三个月后做工伤鉴定,然后再赔偿。现在工伤鉴定结果为九级残伤,XX及其家人扬言要我们赔偿10万元,因为XX有一亲戚在省里做官,扬言打官司必胜。我想问九级残伤需要赔偿哪些费用?打官司的话XX在医院签的拒绝做手术单可以作为证据吗?已经花费的医疗费和营养费是算在赔偿金额之内还是之外?

工伤赔偿 2018-08-29 2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通过鉴定才能知道医院的责任,医院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先事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人民法院起诉。

  •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果洛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