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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在幼儿园摔倒把手割伤了,但医疗费全部从幼儿园毕业了。 但是,我的儿子上小学,在小学里买了意外的保险。 他在幼儿园的补习课上受伤了。 他现在向我索取保险资料,说他会报告的。 我买的保险是这样办学的吧,向他报告了,他的幼儿园不是这样的吗我的儿子在幼儿园摔倒把手割伤了,但医疗费全部从幼儿园毕业了。 但是,我的儿子上小学,在小学里买了意外的保险。 他在幼儿园的补习课上受伤了。 他现在向我索取保险资料,说他会报告的。 我买的保险是这样办学

保险纠纷 2020-03-09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自助游或跟团旅游时,游客必须办理了旅行意外险,遇到事故了才能获得赔偿。
    赔偿范围,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急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病引发的医疗费用。
    死亡处理和遗体的遣送;游客在旅途中遇到的行李丢失,被窃和损坏等意外事件的赔偿;最后就是第三者责任引发的赔偿。
    无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境外旅游,旅行意外险都能保障以上范围内在合同条约内的保险责任。
    旅行意外险的保额,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境外旅游保额为30万,境内保额为10万人民币,而一日游保额则为3万。
    旅行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会因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同而略有差异,但一般包括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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