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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辩护律师:我小孩校园内体育课程慢跑时,崴了脚导致腓骨骨折。想资询一下院校应当担负如何的义务。小孩校园内统一自付50元入了意外伤害险。

刑事辩护 2020-03-10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具体责任要看事情的实际情况,如果该学生在没有任何外因的情况下自行摔倒,校方的确没有任何责任。这种情况下,家长如果无理取闹,学校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例如:报案,对家长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
    但家长既然三番五次找学校,可能还有其他实情。建议学校谨慎处理,把事实调查清楚,多听各方意见。因为在处理这种纠纷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学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细微的差别将导致责任分担的不同。
    13181155615是我手机,可以给我打电话
  •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有主要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有次要过错的,则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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