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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这个“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没有时间的限制吧?该如何鉴定,在哪鉴定啊?鉴定的费用又是谁来支付呢?伤残等级的认定与前面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否相同?何时鉴定?同样如何鉴定,在哪鉴定啊?鉴定的费用又是谁来支付呢?另外,对于后期的营养费是否和伤残等级认定有关?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个意见是什么样的呢?需要具体的饮食结构(如补钙)?还是食谱?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这种情况下,医疗费等应由谁来承担?无保险的又该怎么办呢?

交通事故 2018-08-30 00: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等级确定,执行2006年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该标准是目前执行的最新有效标准。
    标准共分10级。
    主要是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进行分级。每一个级别都有详细的器官或功能等等损害、障碍及依赖程度的划分标准及依据。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怎样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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