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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书,写初定某某某事故中存在责任

交通事故 2020-03-30 0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 一般交通事故,事发之后十日内应当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事故,交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行撤离现场,然后在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如果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就立即报警。
    (一)如果达成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实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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