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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人们2本人开个美容工作室,一人项目投资50%,但占股占比分为是65%和35%,一年没分算过盈利,如今一人要撤走如何撤,人们沒有纸张协议书,但房产租赁签5年,也有一个月期满撤方提早一个月告之另一方要撤,另一方说要给她赔偿才可以撤。我想问一下这样的事情必须赔偿吗你好,人们2本人开个美容工作室,一人项目投资50%,但占股占比分为是65%和35%,一年没分算过盈利,如今一人要撤走如何撤,人们沒有纸张协议书,但房产租赁签5年,也有一个月期满撤方提早一个月告之另一方

离婚 2020-03-30 1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发票是专门针对房屋出租收入而设计开具的发票。个人房屋租赁发票,  
    一、个人房屋租赁发票  
    1、房租发票收款人跟付款人不可以是同一人。按税法的规定,发票是由收款方来开具的。在地税代开,需要交税带现金,带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带上房东本人,营业执照。  
    2、房屋租赁发票是去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开具申请、办理开具手续,由地税局代为开具。  
    3、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双方租赁合同、业主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办理个人房屋租赁发票手续  
    1、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出租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反正两面复印)。  
    3、税收缴款书(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5、出租人人名章或出租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所有复印件必须由出租人或经办人签字,在每页的右下角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及日期。  
    7、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 房屋租赁协议书范本:
    出租方(甲方):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承租方(乙方):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房屋地址: xxxxxx;
    二、室内附属设施:xxxxxxxxxxxx 。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xxxxxxxxxxx。
    1、租用期限:自x 年x 月x 日起至 x年x 月x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xxx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 x支付,另付押金 xx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1次付款计x xx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xx 天;
    (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六:其它说明:入住时的电表度数:xxx ,水表度数:xxxx 。
    出租方: xxxx承租方: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签约日期:xx 年xx 月xx 日
  • 房屋拆迁相对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点。大体看来,可分为两个阶段。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
    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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