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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营住房建设的公司,通过市场会议借给人民的钱,对方说,新政策,国有企业不能以借给人民为理由,终止贷款协议,说是不可抗拒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本案不能赢得上诉。

债权债务 2020-03-16 1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公司的部份员工需转入新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关于出资违约的问题包括多种情况,比如:根据公司法规定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股权转让约定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其中转让股权约定股权价格,正常情况下,合法办理完退出股东身份的手续这一方对公司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以于公司外部第三人来讲,只要没办股东、章程变更备案,原三个股东仍是公司股东,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公司内部股权关系而言,三个股东补充协议,其实是出资变更协议,没出资的股东丧失了出资股东权利。
    股东并不直接拥有公司资产,而是通过股权的形式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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