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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于上年九月份和一家装饰公司签了一份合同书,家居装修。交了30%的钱,由于房屋还没有拿房,因此也没量房出设计方案这类,如今发觉她们价格太高,因此想终止合同,那时候是先付的钱,后签的合同书,该怎么办呢,交了三万多,她们企业说要扣20%的合同违约金,要扣一万八。刑事辩护律师找邦企人们cc我们家于上年九月份和一家装饰公司签了一份合同书,家居装修。交了30%的钱,由于房屋还没有拿房,因此也没量房出设计方案这类,如今发觉她们价格太高,因此想终止合同,那时候是先付的钱,后签的合同书,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0-03-05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审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
    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
    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
    如 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
    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 催告后没有在合理期限交付怎么办?
    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了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担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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