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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每个律师,我都是一个独生子女的东北妇女,远离陕西,婚后不到四年,与丈夫结婚,多次,我只有一次,但他抓到我这一次,他没提到,他认为我不能生活,这种情况,离婚,三岁的儿子谁,有什么办法给我?

离婚 2020-03-08 1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要依法登记,以规范收养的登记行为。这种登记可以很好地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还能确定谁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并且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当持有此证,就表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而被收养人也要对收养人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
  • 离婚后,2岁1个月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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