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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在四年的婚姻,我一直在田里工作,每个月到家里为了钱、生活费用和抵押贷款,我在付款,房地产卡在银行里,户主是我的姓,现在我和妻子离婚了,她要我给她一半的贷款,我有六万多,我觉得不合理,我能解释一下吗?你好,我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在四年的婚姻,我一直在田里工作,每个月到家里为了钱、生活费用和抵押贷款,我在付款,房地产卡在银行里,户主是我的姓,现在我和妻子离婚了,她要我给她一半的贷款,我有六万多,我觉得

离婚 2020-03-16 11: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如果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则在离婚时,应该根据双方的财产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财产归谁所有。如果仍欠有房贷的,则在离婚后,应该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来负责偿还。但是,对于贷款银行而言,如果贷款银行不知道双方的协议约定,且该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则在离婚后,双方对银行仍应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义务。
  • 贷款跟户口其实没有太大关系的,抵押贷款主要还是要有可以抵押的东西,一般是房产,所以要有房产就能办理抵押贷款的。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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