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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门诊所老总签了一个入股投资的“合伙人”协议书,是依据在网上的合伙协议改动后签的,我的一个盆友说“合伙协议”不具备法律法规实际意义,应改成“协作”协议书,但我的协议书里全是以合作伙伴、合伙制企业、合伙人限期等专有名词出現的,我想问一下“合伙协议”确实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维护吗?是不是必须改成“协作”协议书?感谢!我和一家门诊所老总签了一个入股投资的“合伙人”协议书,是依据在网上的合伙协议改动后签的,我的一个盆友说“合伙协议”不具备法律法规实际意义,应改成“协作”协议书,但我的协议书里全是以合作伙伴、合伙制企业

离婚 2020-03-05 0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作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由你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你签字的;或你明知他人以你名义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则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有效。  
    2、如果是是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你签字的,经你追认后,该代理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就有效。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合伙协议类似于公司章程,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必备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载明的事项,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协议无效。选择事项是指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记载法律不加限定。
    但一经记载,便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如果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下签订的转让是无效的,除非最开始签订的合伙协议有特殊的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的入伙人入伙的需经过其他的合伙人的同意,并且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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