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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上海的外来妻子,今年结婚十年了,74年出生了,以前离婚了,儿子是前夫的儿子,我们是1998年12月30日出生的儿子,1999年3月10日收到了结婚证明,违法的计划生育条例,今后户籍不是不能搬到上海了吗?你好,律师,我是上海的外来妻子,今年结婚十年了,74年出生了,以前离婚了,儿子是前夫的儿子,我们是1998年12月30日出生的儿子,1999年3月10日收到了结婚证明,违法的计划生育条例,今后户籍不是

离婚 2020-03-27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领结婚证了,但女方户口没有迁到男方去,以后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夫妻自领取结婚证起,两位的收入和所得,不管登记在夫妻俩哪一方名下,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有平等处置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1、当事人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的,应该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再根据如下规定,办理新生儿的户口申报事宜(否则,子女一般来说,是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未)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未)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未)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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