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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企业工作中5年,企业从没帮我休新年假,每日工作中12钟头,一个月上20天班,如今我离职了,我想问一下年假赔偿费我可以要吗?怎么计算?能需到是多少呢?

损害赔偿 2020-04-01 1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结合上述规定,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你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 公司只有违法解除合同,才需要赔偿,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但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以及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 公司不给休年假又不补偿你的话,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
    因为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假也不补偿的,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行为的其他情形,你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要求公司给: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是你的月工资高于你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你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得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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