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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应于12月19日到期于12月19日至4月1日与房东签订了合同。

合同纠纷 2020-04-10 1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在当初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房东就自愿约定了租金数额,由此合同既是依法成立的就要依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房东现在要求提高租金,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房东并没有单方面提高租金的权利。如果房东执意要提高租金,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违约,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未到期不租,本属于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愿意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是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遭到拒绝,可以按照要求向房东支付违约金,并结清其他费用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分析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未到期不租,属于不履行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承担完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
    4.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因此,支付完违约金并结算完毕后,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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