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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06年失去了独生女儿,09年收养了一个,由于关系不好,解除了收养关系,我现在55.岁了,还能申请国家补助吗?我在06年失去了独生女儿,09年收养了一个,由于关系不好,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申请国家补助吗?

离婚 2020-03-08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你到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手续,私自送养子女,是违法的行为,请对自己和孩子负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者方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诉讼解除。  收养的协议解除  指根据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终止他们之间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解除的协议可能有两类:第一类是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需要注意的,若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当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二类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自己可以对收养关系的存续作出影响,故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公共生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外,还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的诉讼解除  法定的解除情形: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无法达成。
  •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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