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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6日向朋友借款,时间为3个月。 还不到三个月,她的工厂就瘫痪了,她拿了几百万人的高利。 我可以跟她丈夫拿钱吗?我欠她五万,合同借款的用途是家庭。 但是借款合同中没有她丈夫的名字。 估计款也没有用于家庭。 怎么办?2012年7月16日向朋友借款,时间为3个月。 还不到三个月,她的工厂就瘫痪了,她拿了几百万人的高利。 我可以跟她丈夫拿钱吗?我欠她五万,合同借款的用途是家庭。 但是借款合同中没有她丈夫的名字。 估计

离婚 2020-04-10 1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不代表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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