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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1月10日买的东西从1月13日开始装运,但是直到今天晚上快递公司打电话说货物丢了才收到电话或包裹。没有什么可说的。只要说货物丢了,有人签了字,但我们根本没有收到然后我们说我们想起诉快递公司,几分钟后我们回电话说我们1月10日买的东西从1月13日开始装运,但是直到今天晚上快递公司打电话说货物丢了才收到电话或包裹。没有什么可说的。只要说货物丢了,有人签了字,但我们根本没有收到然后我们说我们想起诉快递公司,几分钟

消费者维权 2020-03-29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与快递公司间的货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你方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又不存在因不可抗力丢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情形,快递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3、《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4、因此,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保价快递丢失、毁损的,只需按照保价金额赔付;不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的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托运一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5、所以你的快递的户口本被快递公司搞丢了,如果你有保价,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相关的费用,如果没有保价,你可以主张对方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
    6、建议你们去户口本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补办户口本。
  • 你好:按合同法规定

    1、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地。
      
    2、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原告地、签订地、履行地、被告地等都可以。
      
    3、合同履行地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先内部处理,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违反规定的企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用户信息的从业人员,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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