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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订了建筑合同,按照合同应该进行15个工作日的工作应该拿走项目资金,现在项目已经完成,我的钱已经不是一年了,在包装材料中,在我的情况下,未经我同意,甲方私下放了玻璃,现在我只想通过法律如何把剩下的钱投入项目。我签订了建筑合同,按照合同应该进行15个工作日的工作应该拿走项目资金,现在项目已经完成,我的钱已经不是一年了,在包装材料中,在我的情况下,未经我同意,甲方私下放了玻璃,现在我只想通过法律如何把剩下的钱

合同纠纷 2020-03-14 16: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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