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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非法行医,病人两天后死亡,尸检报告和我们没有关系,要民事赔偿吗?

医疗纠纷 2020-03-11 04: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三种罪的客观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两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两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两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 非法行医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不仅会面临着行政处罚,处罚刑法的话还会接受刑事处罚。非法行医不仅对于病人的病情起不到丝毫的帮助,而且还可能加剧病情,导致患者人身健康进一步受损,非法行医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非法行医者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的概率是非常大,如果说患者想知道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的话,应首先认定对方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行医: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你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赔偿金数额要由多个因素决定,具体有:死亡人户口、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被抚养人年龄、被抚养人户口、家属误工时间、家属收入。可以根据以下方法计算: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6、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7、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8、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9、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交通事故可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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