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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北京东方国信头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五万元,我们有合同。 我在旅行,我也签约了。 我发现有点不对。 的双曲馀弦值。 他们让我把我的卡片注入。 一万元,我注了。 他们说是打电话给我打来的。 我给他们打电话,说着走什么路。律师,你好,我是北京东方国信头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五万元,我们有合同。 我在旅行,我也签约了。 我发现有点不对。 的双曲馀弦值。 他们让我把我的卡片注入。 一万元,我注了。 他们说是打电话给我打来的。

综合法律 2020-03-30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的,银行可以起诉担保人,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资产抵债,担保人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起诉债务人追偿。
  • 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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