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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个权威专家能讲一下《房屋登记办法》执行后,在其中的预订商住楼质押预告登记之后,假如房地产商办了房地产大证之后,预告登记转宣布预告登记怎样实际操作?要扣除2次花费吗?工作内容是如何的?这算作一种哪些备案?有哪个权威专家能讲一下《房屋登记办法》执行后,在其中的预订商住楼质押预告登记之后,假如房地产商办了房地产大证之后,预告登记转宣布预告登记怎样实际操作?要扣除2次花费吗?工作内容是如何的?这算作一种哪些

房产纠纷 2020-03-30 1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效力不一样,预告登记之后,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只是对开发商的限制约束。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已经由开发商转移到购房人。  第二,作用不同,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物权。  第三,"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关于房产抵押,一处房产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抵押一次,不能重复抵押。如果涉及司法查封或保全,同一时间段也只能进行一次。 夫妻间用于生活或经营期间的正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如果是个人恶债、赌债或非用于生活或经营的其他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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