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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妇女怀孕的男孩,男子不想结婚,要求摆脱,女性父母要求赔偿10000元作为营养的操作费用。

离婚 2020-03-12 18: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你们不是夫妻关系的话则法律不太可能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要求,因为男女婚恋自由,同居关系没有法律强制保护,所以在同居期间女方与他人有了小孩也是她的自由,只是可能受到道德谴责。但如果你们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关系,则可以起诉要求得到赔偿,还可以要求对方少分家产,具体赔偿多少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 离婚后同居,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没有,如果离婚时已经进行分割,同居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应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然后才对同居取得的财产进行共进行分割。
  • 您好:在您怀孕期间,对方提出离婚,法院不予受理;但您提出的,不在此限。理由如下: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您由于流产导致无法怀孕,您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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