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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却提出下个月20号(每月发工资的日子)才给我结清工资,我能否要求提早

劳动纠纷 2020-03-20 0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没有补偿,一般辞职就会停缴。
    如果是公司提出,需要一些辞退通知什么的,而且还有按合同上写的工资数额补偿你,一年补一次,到合同期限为止。
    至于社保关系有两种办法:一是你去人才办理个人存档,同时委托人才替你缴纳社保(这可以延续你的社保不间断,但至少要委托缴纳半年才行);二是你先别管社保,等找到新单位再继续交,中间间断的可以与新单位协商,你自己出钱单位给你做补缴(这种办法补缴需要你出很多钱,因为单位承担部分比例很高的,感觉不值得)。
  • 公司不按员工的真实工资申报社会保险可以去单位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投诉,应该由公司限期补足差额部分,逾期未补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 如有这种情况发生,你要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工友们一起,搜集和保留对方拖欠工资的具体事实和确凿证据,派代表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请他们帮助你们催讨被拖欠的工资。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或你们对其结果不满意的话,就向法院起诉处理。
    要注意保持冷静和克制,不要以过激的行为和对方发生其他冲突事件。
      拖欠工资统一举报电话:12333。找劳动监察部门帮催讨工资,成本低、时间短、手续简便,是催讨被拖欠工资的首先选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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