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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教关于重大交通事故的问题。2011年7月1日夜,事发珠海斗门,双方均为两轮摩托车,对方无牌无证无保险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警仅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并扬言17日即可放人,我方当晚死亡一人,至今日上午已过去整整10天时间,交警的责任认定未出,理由是血液酒精检测报告未出,只有当晚交警的现场笔录,当时对方承认喝白酒二两,请问:一、交警这般处理符合程序吗?二、就上述材料判定,对方能达到入刑标准吗?三、血液酒精检测报告需要多长时间有无规定?四、若对方行政拘留十五天已满,人已放,交警的责任认定仍未出,我方可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8-08-30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要求如下范围的赔偿: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要做伤残鉴定)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
  • 酒驾行政拘留15天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种情况不是犯罪,不会移交检察机关,更不会批捕,也就不会再拘留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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