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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期间买房,登记在一方的名义上,对方向他出资写合同。 房子和他有关系吗?

离婚 2020-04-10 11: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因此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依照出资来划分,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中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外,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则不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所以,是否共同出资购置,共同付出是认定财产权属的关键。
  •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 1、你们之间应属于同居关系,因此你们之间签订的同居协议是有效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2、你们的同居协议对于小孩的抚养以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是具有法律效力,为有效约定。
    3、至于对方以欠条的名义对于予以赔偿,这个要具体分析,如果仅仅是欠条的形式而言,那么你凭欠条起诉,在法律上可能会得到支持。但如果你的欠条被查明是所谓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那么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4、个人的建议是如果你想对方给你一笔钱作为补偿,建议是写成对方给你的经济帮助金为好,这样法律一般不予干涉,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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