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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当贷款担保,必须复哪些义务?

债权债务 2020-03-28 0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
    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 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民间借贷担保人约定了担保的期限,那么以约定的期限为准。民间借贷担保人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一般担保期间为6个月。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的,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实际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负责偿还,在担保人负责偿还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应当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责任保证中,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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