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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向原告借的钱被起诉了,现在钱还留着。 原告不是需要我一起向法院起诉吗?

离婚 2020-03-31 2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 先写起诉状,然后到法院立案。院会将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手中,告知其开庭时间。如果被告不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或者无法送达被告人,则法院启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如果被告还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法院会通知原告缺席开庭。
    法院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判决书上会写清楚欠款法定归还时间,即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否则需要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申请成功后法院的执行法官会立刻联系被告人商量还款事宜。
  • 欠钱被起诉,法院下发文书,不可以拒收,因为如果拒收,法院按留置送达方式,也是一种送达方式,之后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应诉,等于放弃自己辩解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通常因为当事人没有辩解,判决对当事人是不利的。如果当事人作为被告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法院还可以拘传。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
    82、
    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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