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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介绍了女性的认识,当时她说离婚了,孩子给了男性。 我们很快就在一起了。 我们一起生活,她也没有生孩子。 我在那之后的几年里知道了没有离婚。 她丈夫进了监狱。 她丈夫离婚三四年了。 你现在也没有和我结婚。 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在2008年介绍了女性的认识,当时她说离婚了,孩子给了男性。 我们很快就在一起了。 我们一起生活,她也没有生孩子。 我在那之后的几年里知道了没有离婚。 她丈夫进了监狱。 她丈夫离婚三四年了。 你现在

离婚 2020-05-04 1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很多事情都需要靠法律来解决
  • 夫妻一方在服刑,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可以由服刑一方在服刑的监狱提出申请,由监狱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然后夫妻俩在服刑一方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犯罪在服刑期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子女的抚养权只能由具备监护能力的妻子抚养。丈夫服刑期满之后,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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