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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倒闭程序流程,债务人的负债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0-03-16 0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破产财产的偿还顺序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也就是说,职工工资清偿顺位是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顺位是很靠前的,如果职工工资都无法全部偿还,那么可以肯定的说,股东投资也是无法收回的了。
    2.公司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清算完毕后,工资也不需要股东再支付了。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该补缴出资。
    3.破产费用不算低。破产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律师并非必要。但是为了破产程序负责琐碎,可以找律师作为破产咨询,债务人、破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其代理破产管理之外的诉讼案件。
    4.企业内部无法形成决议、自己不愿意申请破产的,可以找个债权人去到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
  • 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的确认在程序上比较严格,不仅是以债权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且申报期也是受限制的,所以别除权与债权申报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所以在破产法的许多条文中,对于“债权”和“债权人”的表述,一般将其理解为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人较为妥当。相比看 重婚。另外,从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原则来看,在破产期间,别除权人完全可以自行实现权利,无需象普通债权人一样借助债权申报以参加破产分配来获得受偿,当然作为前提,别除权必须为真实有效且无争议的。
    因而,别除权人无须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对于别除权人而言不是必要的确认程序,更不能因其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而产生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别除权人大多会主动进行申报,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担心或破产法院不知其权利而擅自处置其担保物;二是为避免因别除权最终未被清算组或破产法院认可,而又超过普通债权的申报期间造成债权损失。
    前一种情形,别除权人的主动申报有助于清算组全面清理和了解破产企业资产状况,但不应以此为由强制别除权人申报。后一种情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别除权申报,但对于特别是未经诉讼程序认可且有争议的主张别除权的债权人而言,申报是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失的重要途径与措施。
      实践中,别除权人通过别除权的行使完全实现其债权的情形并不多见。而对于行使别除权后仍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但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该部分债权是否应当以申报为原则,也没有规定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后果等。
    笔者认为,既然这部分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那么应当以申报为确认原则。但对于申报期限,如果完全适用一般普通债权的申报程序会存在一定障碍。由于该部分债权数额的确定依赖于别除权的行使,而别除权的行使一般需时较长,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都有可能无法完成变现。
    因此,建议立法对该部分债权的申报期限作特别规定,申报期可以延长至破产分配前。但破产分配裁定作出后,尚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当然别除权人在破产终结后行使权利的,因破产分配已经完毕,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也不再清偿。
    在相应的破产程序方面,清算组于后应当书面通知别除权人,限期其表明是否在破产期间行使别除权变现担保物的态度,并告知其必须在破产分配前申报行使别除权后尚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债权。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①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
      ②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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