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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法人借款被告,现在法院检查了公司的账号,但是已经签订的未执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执行吗? 采购合同能否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执行? 由于公司法人借了被告,现在法院检查了公司的账号,是否可以将已经签订的未执行的政府采购合同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执行?由于公司法人借款被告,现在法院检查了公司的账号,但是已经签订的未执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执行吗? 采购合同能否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执行? 由于公司法人借了被告,现在法院检查了公司的账号,

公司企业 2020-03-18 1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法人个人欠债,法院冻结公司账户的,公司可以依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冻结公司账户,属于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欠款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公司,所以依法不应冻结公司的账户。对法院的错误冻结行为,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 新注册的公司法人本人办理社保如下:
    1、先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
    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
    (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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