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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送了朋友。 朋友下车的时候,给从后面上来的电动车开了门。 最初的时间既没有通报也没有保险,也没有照片的科学调查。 把伤员带到了最近的医院。 带去医院是朋友的陪伴。 我出去了。 今天警察来了联络,协助了我们的调查。 我现在连朋友的电话都没接。 没有伤员的电话也没有我。 第二天也联系了警察。 告诉了我该怎么处理。我昨天送了朋友。 朋友下车的时候,给从后面上来的电动车开了门。 最初的时间既没有通报也没有保险,也没有照片的科学调查。 把伤员带到了最近的医院。 带去医院是朋友的陪伴。 我出去了。 今天警察来了联络,

保险纠纷 2020-03-19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在进行调差取证并依法进行了责任认定后,双方可以依照各自责任来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

  •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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