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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对爸爸后找的老伴儿有法律规定抚养责任吗

离婚 2020-03-25 06: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说,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就要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子女不是做得太过分,没有哪个父母愿意把自己的子女推上法庭的。
    至于一个月最低标准要多少钱,也没有统一法定的标准,一般以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本人经济能力为参考。
    不过我觉得,如果自己有能力,生活富裕,应尽量让父母生活得好,因为无论自己每月给多少钱父母,相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来说,都是不可相比的。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财产时,可以少分财产,对于有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财产。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给财产。
    相关继承法条款如下: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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