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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我已经离开了2019年2月28日,今天公司在2月之前说了400元的工资,如果我想要恢复,我应该回去吗?如果不是,会有什么后果?

离婚 2020-03-19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三十日将离职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满后,员工也应当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新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商业秘密被公开。
    1、首先,员工准备离开公司前,应当提前通知原单位
    2、其次,如果原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或与公司签订的其他《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做出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3、最后,企业到新单位入职后,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作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 应扣除双休日。
    当月应得工资=当月日工资×应发薪天数(含有薪假期)
    1、当月日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包括各种补贴,但不含奖金、加班费)÷当月应出勤天数(含有薪假期)。
    2、应发薪天数是指当月实际天数(如31日、30日等)扣除周休息日(如双休日)和缺勤日(请事假或者旷工)的天数
  • 新法延长仲裁时效期限劳动者未离职的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现行的60天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行《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只有60日,有些不良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消耗这一时效。同时,有些劳动者因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新法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延长为一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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