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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下,工伤认定以后,满2年。仍然在恢复期。这期间,单位暂扣了一部分工资。说是上班以后全部补发,没有工伤鉴定不能上班。这样对吗?

劳动纠纷 2018-08-30 14: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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