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离婚的前夫不让我去看孩子

离婚 2020-03-15 0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 女方有见孩子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 如果住房是两位共有财产,离婚时没有分割分配,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任何时间再次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可以提出诉讼。
    如果该住房已经在离婚时协议分割完毕,当事人反悔,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以内提出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晋中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