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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乡在农村,想问农田是否可以转让。假设一个有耕地,已经获得使用权,一个可以转让耕地为建筑物。

合同纠纷 2020-04-23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买自建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二、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三、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 法定继承房产份额是完全可以转让的;一般这种是转让给其它的继承人了。
    只要其它的继承人同意,你就可以将你所继 承的份额转卖给其它继承人,就可以在其它继承收取你所继承的份额房价了。
    (但也可以转卖给其它不是继承的)
    然后你再写一份继承房产份额的弃权书,再加上公证,就可以了。实际这种房产弃权办理房产过户还要便宜点的,不收营业房产税的。
  •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流转)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是被禁止的,即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出租、出卖、抵押、入股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一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这种禁止流转的规定引发了许多问题,比如:宅基地非法交易市场的形成;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混乱;农村居民贷款困难;进城落户的农民出售宅基地使用权困难;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镇居民又无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依据民法原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为我国目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原始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其原始取得的情况基本上只有审批取得一种,而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城镇居民、一户多宅的人以及把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农村居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程序如下:  
    (1)农村居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使用宅基地,不得在未获批准前擅自使用宅基地。  
    二、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受让主体不同加以区分对待:  
    (一)、农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关于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允许自由转让,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允许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各种前提条件,如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等。  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二是z转让应进行公示,私下转让会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二)、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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