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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通事故法规定停车时间

交通事故 2020-04-06 1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轻微交通事故扣车怎么办,  交通事故处理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并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扣车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轻微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一般交警是不会扣车的,如果交警扣车,可以在上方协商好后,拿着协议书到交警部门提车。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所以,轻微交通事故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事故当事人不愿自行撤离的,应当及时报警。如同意撤离时,应当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双方驾驶员或车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双方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状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驾驶员或车主签名。
    记录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关键是己方手里要留一份。根据记录,双方可以事后协商赔偿事宜。如能达成协议,购买保险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报赔偿。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保险公司多数会要求就赔偿数额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所以采取这种办法时最好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征得他们的同意。
    如就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将记录交给交警部门报警处理。其后的处理程序适用报警处理程序。  特别提醒:有的车主撞到人后为免麻烦给受伤人一点钱款就开车走人,这种做法风险很大。
    因为一旦受伤人伤势加重他就可能报警处理,如果他说车主是逃逸,那车主有口也说不清,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受伤人写收条,最好将当时情况也简要记录一下,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 交警主要负责调解及事故责任的划分,驾驶证、行驶证等暂扣后需返还司机,具体赔偿事宜还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考虑诉讼途径,受害人可诉赔偿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及交通费等,若构成伤残(需进行司法鉴定,本所常年与司法鉴定机构合作)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
    上述赔偿具体数额视伤者受伤情况而定,目前无法定论。 如有需要,可随时来电交流,以期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 交通违章处理暂扣车辆、驾驶证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暂扣车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暂扣机动车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三)暂扣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车辆。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暂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执行:   
    (一)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三日;   
    (二)需要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交通事故处理扣车时间多长,  
    一、交通事故处理扣车时间多长  交通事故处理扣车,是为了手机证据,并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扣车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交通事故处理最长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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