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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有外遇,在拍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说是外遇的证据吗? 但是,他不承认自己出轨了。 现在他提议离婚,只考虑今天一天,不让离婚。 如果我不愿意离开他家,威胁我,不同意离婚起诉,只是延长时间,最后亏损的是我,我什么也不能做。 我现在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丈夫有外遇,在拍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说是外遇的证据吗? 但是,他不承认自己出轨了。 现在他提议离婚,只考虑今天一天,不让离婚。 如果我不愿意离开他家,威胁我,不同意离婚起诉,只是延长时间,最后亏损的

离婚 2020-03-22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外遇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白纸黑字难否认,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那么这份对方亲口承认的白纸黑字能否作为配偶有外遇的证据呢?是可以的。在离婚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会说:保证书是她逼我这样写的,上面的都不是实情。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3、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对方有外遇的证据照片。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二、外遇离婚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吗  并不是所有的外遇在法律上都构成过错,根据规定,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  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如果外遇证据证明属于这两种情形,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以上便是关于“外遇离婚如何收集证据,外遇离婚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吗”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一般情况下,外遇很难取证,也很难可以要求赔偿,因为没有证据,在离婚时也就是处于了弱势地位,也有人为了收集证据花大价钱聘请私人侦探,但是结果却是不能要求离婚赔偿,证据不被采用,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事先就自己的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判断是否有必要收集,该如何收集才有效。

  • 1、收集你老公出轨的证据,准备民事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向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你老公向你支付损害赔偿。
    2、如果有孩子的话,一般法院会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你的,要求你老公支付抚养费,一般抚育费按照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要结合父母的收入水平、小孩的消费水平和实际生活地水平确定。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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