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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合并融资?

公司企业 2020-03-26 16: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  企业重组流程的三个阶段  
    (1)首先是项目的初始阶段。这时应明确项目的内涵及意义,并组成项目团队。将需要改进的流程与企业的经营结果如提高利润率、降低成本等直接联系起来,使企业认识到改进流程的意义。明确流程的起点与终点,以及改造完后应达成的目标,即理想的状态是什么。在这个阶段,还应组成由管理层及各相关部门成员构成的项目团队,必要时可请专家提供帮助。  
    (2)正式进入流程的分析及设计阶段。先对现有流程进行分析,可采用头脑风暴法,列出现有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输入/输出环节出错、步骤多余等局部问题,或是将串行的流程定义为并行,进行的时间错误等结构性问题。然后通过鱼骨图等问题分析工具找出产出问题的原因。其次找出现状与理想之间的差距,并在其中架设桥梁。然后据此设计出流程的各个步骤及衡量的标准。最后,提出从现状转化到理想状态的实施计划。  
    (3)最后,是流程的实施和改善阶段。设计完流程并非万事大吉,实施阶段是关键。在这一阶段,要先定义实施的组织结构,与相关部门及员工沟通,并提供培训。同时还要做好计划,包括怎样做、由谁做、何时做等,还要做好风险分析,即失败的可能性及对策等。然后要取得领导层对组织结构、计划以及资源分配的认可,才可真正开始实施。企业再造方案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企业再造的终结。在社会发展日益加快的时代,企业总是不断面临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对企业再造方案不断地进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 企业并购流程管理流程六阶段模型: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研究准备到方案设计,再到谈判签约,成交到并购后整合,整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的。并购大致可分为以下六阶段:
    一、战略准备阶段 战略准备阶段是并购活动的开始,为整个并购活动提供指导。战略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并购战略以及并购目标搜寻。
    二、方案设计阶段 并购的第二阶段是方案设计阶段,包括尽职调查以及交易结构设计。
    三、谈判签约阶段
    (一)谈判 并购交易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包括: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
    (二)签订并购合同 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它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经过谈判、修改而确定。
    四、并购接管阶段
    五、并购后整合阶段
    六、并购后评价阶段 任何事物都需要衡量,并购活动也一样。通过评价,可以衡量并购的目标是否达到,监控并购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经营活动,从而保障并购价值的实现。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四条 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  第五条 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 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
    涉及重大政策把握的,还应按程序提请部务会研究决策。审核流程各环节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应当逐级报告。  第七条 审核决策会议应当妥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会见沟通、约谈提醒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部门存档。
  •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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